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取得装移机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汕头市电信局收取装移机收入是否应在劳务发生地全额纳税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05]147号)悉。经研究,现对电信部门取得的装移机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电信部门取得的装移机收入属于预收性质的收入,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该项预收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电信部门取得装移机收入,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税款不再调整纳税地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