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会字第093016176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期对实施校务基金学校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重大营建工程经费之补助,建立公平合理及有效率之机制,并使其审慎规划营建工程计画,以加速营建工程之完成,提高整体资源使用效率,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部对实施校务基金学校营建工程之补助原则如下:
(一)可优先补助之营建工程:
1.过去三年办理营建工程绩效卓著学校之工程(经本部评鉴为优等,及曾获本部永续校园补助计画表现绩优者)。
2.设立未达十年学校之新建工程。
3.经查验确定为具有危险性,须立即整建之工程。
4.因政策需要、配合学校转型发展或整并计画所需之工程。
5.依相关法令规定必须兴建、整建之工程,如废污水处理厂、特高压站等。
6.经比较各校院平均每位学生校舍楼地板面积属于明显偏低学校所需之工程。
7.其它经查确属急需之工程。
(二)本部不予补助之营建工程或经费:
1.学校分部之工程。
2.各项工程补助款经核定后,嗣后因计画变更所增加之经费。
3.资本支出执行率连续三年低于五十%或营建工程经评鉴为不良者(丙等)学校之工程。
(三)对于较具自偿性之学校育成中心、运动设施、宿舍、体育场馆、游泳池等新兴工程计画,应先进行民间参与投资之可行性评估,征询民间投资意愿,并作替代方案以供选择,经评估结果属民间参与不可行之计画,并经业务主管司会同工程规划营建审议委员会,项目签报部长同意者,始得补助之。
(四)经本部经费补助之工程,应依「绿建筑推动方案」审查相关规定及本部永续校园之相关规范办理。
三、配合四年中程计画预算制度之推动,各校可提报计画概算申请补助之金额如下:
(一)设立未达十年学校,从审议年度起算未来四年延续性(含以前年度保留之预算)及新兴工程经费需求以新台币十亿元为限。
(二)其余学校,从审议年度起算未来四年延续性(含以前年度保留之预算)及新兴工程经费需求以新台币五亿元为限。
各校依前项所提报之计画,均列为竞争性需求,就各项计画审核结果之优先级,并参酌各校最近年度工程实际执行状况,逐年在本部每年所分配之营建工程补助额度范围内检讨编列。
四、各校应就未来四年拟办理之各项延续性(含以前年度保留之预算)及新兴工程计画予以通盘检讨,在前点所规定之中程概算额度范围内提报。但延续性工程(含以前年度保留之预算)已超出中程概算额度者,除应予以检讨调整缩减外,并不得再提出新兴工程计画。
五、各校应就符合补助范围者,在可提报之中程概算额度内就新兴工程计画或修正已核定之延续性工程计画,拟定详实计画及经费需求,送本部审查,不符补助范围、补助比率上限或超出中程概算额度者,均不予受理。各校所提报之工程计画及经费需求,由各业务主管司及工程规划营建审议委员会负责审查。
六、补助比率订定原则如下:
(一)由本部参考下列五项指针及其权数比重计算分为四级,分别给予不同之补助比率:
1.各校馆舍硬件资源指数占百分之二十:按各校现有校舍总楼地板面积(包括兴建中之校舍)及依「大学及分部设立标准」所计算学生(不含专班、进修部、第二部等学生)所需校舍楼地板面积之比率,分为四个群组,第一群组权数一,第二群组权数二,第三群组权数三,第四群组权数四。但对尚未达合理发展规模之学校,得改列第四群组。
2.最近三年业务活动净现金流入之投资指数占百分之二十:按各校最近三个年度决算自筹资本支出占业务活动净现金流入比率之平均数,分为四个群组,第一群组权数一,第二群组权数二,第三群组权数三,第四群组权数四。
3.最近三年平均自筹收入比率占百分之二十:按各校最近三个年度决算自筹收入占业务总收入比率之平均数,分为四个群组,第一群组权数一,第二群组权数二,第三群组权数三,第四群组权数四。
4.最近三年平均结余比率占百分之二十:最近三年平均余绌占总收入比率,分为四个群组,第一群组权数一,第二群组权数二,第三群组权数三,第四群组权数四。
5.工程执行绩效占百分之二十:以各校营建工程团队之组成、工程控管及品质查核机制、以往年度工程预算执行绩效等作为衡量指标,分为四个群组,第一群组权数一,第二群组权数二,第三群组权数三,第四群组权数四。最近三个年度无工程案件学校,不列入本项指针,由其它四项指针各以百分之二十五权数比重计算。
(二)各级别补助比率上限如下:
1.第一级学校补助上限为百分之五十。
2.第二级学校补助上限为百分之六十。
3.第三级学校补助上限为百分之七十。
4.第四级学校补助上限为百分之八十。
(三)各校实际补助比率并应参考各校现有校舍总楼地板面积(包括兴建中之校舍)及依大学及分部设立标准所计算学生(不含专班、进修部、第二部等学生)所需校舍楼地板面积之比率(各校馆舍硬件资源指数)或其它相关因素核给。
七、本部得视下列情形,酌予增减补助比率,不受前点规定之限制:
(一)新设立之学校,累计补助之新兴工程计画经费在新台币三十亿元以内,得酌予提高补助比率。
(二)本部对各校之校务综合评鉴结果。
(三)办理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绩效。
(四)以往年度办理营建工程绩效(含工程团队、工程品质、执行能力、整体规划设计、绿建筑及永续校园等)。
(五)基于本部政策考量。
八、配合中央政府总预算案编制时程,本部对各校工程计画总量管制及年度经费补助之作业规定如下:
(一)总量管制:核定待补助之新兴工程计画案总管制量,其补助经费(不含各校自筹部分)需求总额以新台币八十亿元为限(此新台币八十亿元内之计画称为核定待补助之新兴工程案)。核定待补助之新兴工程案,其补助经费需求总额达新台币八十亿元时,则暂缓受理新兴工程计画之申请。
(二)核定待补助之新兴工程案,其后续有关计画拟定与经费编列程序应依附件一办理。
(三)每年一月十六日至二月十五日间,各业务主管司应依各延续性工程当年度及未来年度预估之进度、上一年度保留之预算等资料,审查及提出各延续性工程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需求,由会计处汇整后转请工程规划营建审议委员会审核。
(四)每年二月十六日至三月十五日间,由各业务主管司就主管核定待补助之新兴工程案内,提出拟由下一年度开始编列第一年工程预算之新兴工程案及其优先级,经会计处汇整后转请工程规划营建审议委员会审核,由部长召开会议决定之。本部于审核各校所提报新兴工程计画时,得视各营建工程计画之性质、急需情形、同一类学校类似性质工程计画所提出自筹负担经费比率之高低等排列优先级,作为每年度调整编列预算之依据。
(五)下一年度新兴工程补助总案件数应考量本部每年度所能编列之营建工程补助经费额度及延续性工程往后年度补助经费需求。
(六)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各业务主管司就各校所申请之新兴工程计画中,提报拟纳入总量管制案件及其优先级,经会计处汇整后,由部长召开会议决定之。核定待补助之新兴工程案经费需求总额已达新台币八十亿元时,则不召开会议,以达总量管制之目的。
(七)各业务主管司应负责汇整所属主管业务营建工程经费补助相关资料。
九、核定待补助之新兴工程案,应于拟编列第一年工程预算之前一年度完成规划设计书经本部审查通过,并依行政院订颁之「政府公共工程计画与经费审议作业要点」规定提出约百分之三十规划设计图说及概算资料,俾本部于拟编列第一年工程预算之前一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审议并转行政院核实总经费后,始得编列第一年工程预算。
十、各校属因应政策或临时急需必须办理之新兴工程计画,且确实无法于前述可提报之中程概算额度内容纳,得由业务主管司会同工程规划营建审议委员会从严审核后,项目签报部长核定。
十一、本要点实施前,本部已进行审议程序,尚未编列第一年工程经费之工程案件,得径行列入核定待补助之新兴工程计画,不适用第三点有关补助金额之上限规定。
十二、国立大学附设医院营建工程计画经费审议程序,准用本要点规定办理,其补助比率参考最近三年业务活动净现金流入之投资指数、自筹收入比率、结余比率及工程执行绩效,项目签报部长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