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台北市政府府捷技字第0932128050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促进信息流通,维护捷运建设技术资源及知识经济价值、促进捷运工程技术发展及交流,并符合使用者付费原则,特订定本须知。
二、本局捷运建设数据之申请使用,依本须知之规定,本须知无规定者,适用其它法规之规定。
三、本须知所称捷运建设资料,例示如下:
(一)文件类:为捷运工程各阶段所产制之技术资料及各类业务作法。
(二)图说类:依照各类工程性质、内容所规划、设计之工程图说,如工程基本设计图及细部设计图等。
(三)计算机应用软件类:为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自行研发程序(含使用手册)、相关计算机应用系统及数据文件。
申请人申请使用前项数据,应依「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捷运技术资料收费基准表」(如附表一)规定办理缴费。
本须知所提供捷运建设资属于非核心技术数据(即数据属公开及非属营业秘密或不影响捷运工程成败之关键技术数据),其项目如附表二。但对于本局专门技术或影响捷运工程成败之关键技术及营业秘密之数据,举凡记载全局核心能力、处室必备能力之相关文件,不适用本须知,须个案聘请本局以咨询服务模式契约,并以系统整合输出方式办理。前述之本局专门技术或影响捷运工程成败之关键技术及营业秘密之资料,由本局认定之。
四、依本须知申请使用捷运建设数据申请对象分为二类:
(一)教育单位:系指依大学法第三条及专科学校法第二条,经教育部立案设立之公私立大专院校。
(二)非教育单位:非属教育单位以外其它单位。
五、教育单位以优惠价方式收费,其限制如下:
(一)申请用途限于教学、研究(不含承接研究计划)、个人在教育发展、管理及支配申请单位之事务与上述四项相关之发展工作。
(二)不得将所取用之资料用于商业性发展之工作上。
(三)须以学校名义函文或出具证明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使用文件类数据,须以整册或经本局同意以篇为单位申请,不得以页申请。
七、依本须知申请使用捷运建设数据者,须与捷运建设、营运有关之学术研究、委托研究使用,但其它情形经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如申请不符,本局得拒绝之。
八、依本须知申请使用捷运建设数据者,其数据仅限使用于单一特定计划,如欲应用于其它计划应另行付费。
九、申请人申请使用捷运建设数据时,应填具申请书(如附表三、附表四)、契约书(如附表五),备齐如承作计划、委托计划等证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请,经本局审核通过后,办理缴费、取件。
十、申请人之著作权授权范围、利用方式及授权期间须依其签订契约书之内容使用,并依法负其责任。
十一、授权期间应依申请目的之计划或作业终止时间为限,但其作业时间逾三年,则每年须另加百分之十五费用。
十二、依本须知使用之捷运建设数据,符合下列情形并经本局同意者,得免予收费:
(一)各级政府机关间互有数据交换者。
(二)具有与捷运建设、营运相关之公务需求者。
(三)其它经本局书面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