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经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之审议及监督。
三、本会置委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工务局局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府工务局副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财政局副局长。
(二)本府主计处副处长。
(三)本府建设局副局长。
(四)本府捷运工程局副局长。
(五)本府交通局副局长。
(六)本府警察局副局长。
(七)本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处长。
(八)本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处长。
(九)台湾省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一)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二)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南区电信分公司代表一人。
(十三)内政部营建署有关业务代表一人。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兼之。委员于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聘(派)兼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本会每二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
本会会议之决议,以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五、本会幕僚业务由本府工务局派员兼办。
本会对外行文以本府工务局名义行之。
六、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七、本会所需费用,由本府工务局共同管道基金附属单位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