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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净海工作指导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巡法字第093002015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4点

一、目的:为杜绝大陆渔船于台、澎、金、马、东沙及南沙地区禁止、限制水域越界违法捕鱼,以维护海洋资源及渔民权益,净化海域治安,积极海域执法,特订定本要点。

二、任务分工:

(一)本署:

1.巡防处:

(1)负责订定工作指导要点,审核相关勤务计画。

(2)综办本工作全般策划、协调、督考与指导各总局执行本工作。

2.情报处:

(1)负责搜集有关大陆渔船越界及违法捕鱼情资之指导。

(2)办理有关绩效考评事宜。

3.勤务指挥中心:

(1)负责岸、海、空勤务执行之指挥、管制与通报事宜。

(2)负责每日执行成效列报事宜。

4.秘书室:

(1)负责新闻发布、安排媒体采访及各项宣导事宜。

(2)指导各总局与新闻媒体协调联系及新闻发布事宜。

5.空中侦巡队:负责协调、规划执行空中侦巡勤务,支持海上各项查缉、驱离行动事宜。

(二)海洋巡防总局:

1.综理本案全般规划、执行事宜,并订定「净海工作」执行计画。

2.督、指导所属单位执行本工作有关事宜。

3.统筹协调相关单位配合执行本工作。

(三)海岸巡防总局:督、指导所属机关、单位配合执行本工作有关事宜。

三、执行作法:

(一)项目勤务:

1.对越界案件较多地区,海洋巡防总局应指导各海巡队规划分区联合勤务,或适时编组运用各式舰、船、艇,结合岸际雷达及空中侦巡机,规划执行扩大扫荡勤务,以有效吓阻,提升查缉成效。

2.针对东北季风期间、大陆休渔期前后或其它重点时间,海洋巡防总局应先期协调相关单位妥采因应作为。

3.各岸巡总、大队与机动查缉队,应实时将相关情资提供海洋巡防总局及相关海巡队参处;所属岸际雷达并应配合共同执行威力扫荡勤务,以对越界渔船加强驱离、查缉。

(二)查缉勤务:

1.各单位对发现之越界目标,应即通报相关单位协同处理,并应持续掌握动向,俾有效查处;搜报处理过程应详实记录,以利查核。

2.岸巡总、大队于接获通报发现越界目标时,应即通报所属岸际雷达确认及锁定目标,并持续掌握引导机、舰、船、艇查处。

3.空中侦巡队应加强重点海域之侦巡,发现越界目标时,除将目标之相关时间、坐标、航向、航速等有关信息完整通报外,于状况许可时,适切发动执法作为。

4.海巡队接获相关通报后,应立即指挥所属舰、船、艇前往查处,并持续与空侦机及邻近岸巡总、大队勤指中心保持通联,以掌握目标确实位置,有效取缔处理。

(三)注意事项:

1.对未经许可进入禁止、限制水域之大陆渔船,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条规定,予以驱离或强制驱离,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人员或没入其船舶。

2.为产生吓阻功效,于台、澎地区对越界捕捞之大陆渔船,一律采取留置人员调查,留置调查期间之水、电、伙食一律由该渔船自行负担,扣留船舶、物品或留置人员之期限,由海巡队视案情状况及有无产生吓阻效果弹性实施,惟不得超过法定三个月期限。

3.金门、马祖地区因执勤空间纵深不足,采广播或喷水之柔性驱离方式为原则,在不致引发危安情况下,得采优势作为带案处分,并应加强应变能力,善用非致命性器械,确保勤务遂行。

4.执行驱离或登检状况许可时,应对大陆渔民宣导相关法令规定及执行范围,并随时注意大陆地区疫病传染(含动、植物)相关资讯。登检时应注意有无相关疫情征候,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后,始得带案处理。

四、一般规定:

(一)执行单位应将每一驱离及处分案件于获案二十四小时内输入本署情报信息系统-特殊船籍数据库,实时提供查缉单位作为执行驱离及带案处分之参据。

(二)海洋巡防总局应规划督导编组,加强勤务督考;规划扩大威力扫荡计画及驱离、处分查缉成效,应实时循勤务指挥系统回报,以利汇整与列报。

(三)各单位应依「本署暨所属机关新闻发布与连系作业规定」办理新闻发布,将查缉成效适时透过媒体报导,以突显本署执行本工作之决心与成效。

(四)海岸巡防总局应按季统计东、南沙指挥部等查缉、驱离成效,于每季结束后十日内陈报汇送本署。

(五)海洋巡防总局应于每季结束后,研提执行与精进检讨报告,就该季勤务出勤实况(含扩大威力扫荡及分区扫荡)、查缉案件数量、海域分布、时段、距岸距离等,完成相关统计数据分析与精进作为,并于每季结束后二十日内陈报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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