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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的管理,促进公安战斗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复国务院有关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质技监监函[2000]012号)要求,公安部于2000年度对橡胶警棍、警用多波段光源、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等4类产品的质量实施了行业监督抽查。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承检机构、检验依据和结果
  橡胶警棍:由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依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217----1999<<橡胶警棍>>进行。本次抽查、检验了7家企业的7种型号产品,其中6家企业的6种型号产品合格,1家企业的1种型号产品不合格,抽样合格率为85.7%。
  警用多波段光源:由公安部刑事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35-1999<<警用多波段光源通用技术要求>>进行。
  本次抽查、检验了5家企业的5种型号产品,其中5家企业的5种型号产品合格,抽样合格率为100%。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由公安部刑事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62.1-1997<<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交换工程规范。
  第1部分:指纹图象数据转换的技术条件>>、GA/T162.4----1999<<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交换工程规范。
  第4部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基本性能指标>>、GA/T162.5----1999<<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交换工程规范。
  第5部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测试规范>>进行。根据上述标准中20----50万人的技术要求,本次抽查、检验了3家企业的3种型号产品,其中3家企业的3种型号产品合格,产品抽样合格率为100%。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由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70站依据行业标准GA243----2000<<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进行。本次抽查、检验了4家企业的4种型号产品,其中4家企业的4种型号产品合格,抽样合格率为100%。

  二、抽查结果的综合分析
  抽查结果表明,上述4类产品的平均抽样合格率为96.4%,较去年我部组织的对金属手铐、特种车辆标志灯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保安器3种产品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的平均抽样合格率为73.2%,高出二十三个百分点。
  橡胶警棍是重要的警用械具,其质量直接关系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这次抽查的企业数量约为全国生产该类产品企业总数的60%。从承检机构反映的情况来看,虽然这次产品抽样合格率较高,但被检产品目前总体质量状况一般,有3家企业的产品存在检验不合格项、1家企业产品不合格的情况。较为集中的质量问题有:弹性变形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橡胶质量不好、使用寿命较短等。
  警用多波段光源是主要用于现场勘察、痕迹检验的重要技术设备,近年来需求量不断增加。这次抽查的5家企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约占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总数的35%。从本次抽查结果看,被检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标准要求,表明被检产品目前总体质量状况良好。但据承检机构反映,与国外同类产品相比,此次被检产品在滤光片单色性、图谱次峰等方面性能有待提高。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主要用于公安刑侦部门,是查前科、查现场、查串并案、为侦查破案提供依据的重要技术设备。近年来,许多公安机关陆续购置和应用了该种设备。这次抽查的3家企业,数量约占在国内生产、销售该类产品的企业总数的40%。从本次抽查结果看,被检产品的数据采集、预处理、比对等项技术指标达到了标准要求。但据承检机构反映,与国外同类先进产品相比,被检的国内产品中,有的产品存在比对速度较慢、人工干预较多等问题。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是用于清除计算机病毒,保护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的重要产品,也是公安部实行销售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这次抽查的企业数量约占全国生产、销售该类产品的企业总数的20%。据承检机构反映,由于公安机关近年来加大了管理力度,使该类产品的质量有较大提高,特别是病毒检测和清除能力方面,被检的国内产品优于国外同类产品。
  以上情况表明,公安机关近年来强化了对上述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标准,加强质量监督措施,并配以一定的行政管理手段,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为公安装备和公安业务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质量保证。

  三、抽查的后处理工作
  本次抽查的后处理工作由公安部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科技管理部门要针对这次行业监督抽查反映出的问题,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支持下,做好这次抽查的后处理工作。
  (一)及时向本公安厅(局)内有关职能部门、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发本通报,并将检验结果和后处理有关问题通知被查企业。
  (二)对这次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企业,督促其在通报发布之日起6个月以内完成整改工作。企业完成整改后,须向当地省级公安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公安部科技局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查合格的产品另行公布。
  (三)各地公安机关不得装备、使用这次行业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不含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000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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