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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建委:
  你委《关于解决村镇房屋所有权发证工作中出现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建村字(1998)6号)收悉。对于你委提出的关于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颁发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此次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颁发工作,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

  二、关于建制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颁发工作,县人民政府设立了房产管理局的,其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颁发工作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没有设立房产管理局的,颁发工作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房屋所有权证书套印县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这次暂不发证。
  特此函复。
199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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