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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基层行政警察人员及基层消防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划
 

壹、依据:

一、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二、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基层行政警察人员及基层消防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十条。

三、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

贰、目的:

培训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基层行政警察人员及基层消防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从事警察或消防工作所需基本知能暨应具备之基本观念与态度,并考核其品德操守。

叁、训练方式:分教育训练与实务训练二种。

一、教育训练:

(一)训练对象: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基层行政警察人员及基层消防警察人员考试录取者。

(二)训练期间:一年(含期中实习三个月),训练期程由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另案通知。

(三)训练单位:由内政部委请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办理。

(四)训练重点:

1、建立初任警察或消防人员应具备之依法行政、严正执法、目标管理、危机管理、成长管理、服务导向等基本观念与知能。

2、培养廉洁之品德操守、热诚亲切之服务态度、重视人权法治、强化执法纪律。

3、善用现代科技、运用科学方法、遵循作业程序、提升专业知能与效率。

(五)训练经费(含津贴):本项考试录取人员之训练经费由台湾警察专科学校编列预算支应。

(六)实施规定:

1、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应于受训人员报到后十日内,将应训练人员之报到情形陈报内政部(警政署)汇整转国家文官培训所(以下简称培训所)核备。

2、受训人员在训练机关(构)学校期间之生活管理、考核、奖惩、请假等事项,由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另订教育训练生活管理规定、教育训练成绩考核规定、教育训练操行成绩考核规定、教育训练奖惩规定及教育训练请假规定,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核定后办理。

(七)体格检查:受训人员报到后,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得视个案情况,令受训人员至台北市立万芳医院办理体格复检,其体格检查标准,依据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基层行政警察人员及基层消防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九条办理,不合格者陈报内政部(警政署)核转保训会废止其受训资格。

(八)训练津贴:录取人员受训期间津贴、福利等,比照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受养成教育正期学生(每月一、四一九○元)。

二、实务训练:

(一)分配训练:由分发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二)训练对象: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基层行政警察人员及基层消防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

(三)训练期间:一个月。

(四)训练重点:以增进警察或消防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务态度为重点。

(五)占缺及训练:受训人员占用人机关职缺,并由各该单位办理训练事宜,用人机关并应指定专人辅导。

(六)训练经费:由各用人机关支应。

(七)训练津贴:教育训练期满人员,分配实务训练一个月期间,其津贴发给标准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并得补助办理健保。

(八)其它规定:实务训练期间之请假,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公假、事假及病假日数,合计不得超过一.五日,超过之日数应相对延长其实务训练期间。延长病假超过训练期间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废止其受训资格。

肆、成绩考核:

一、教育训练部分:

1、训练成绩考核项目包含学科、警技(含柔道、射击、游泳、擒拿、警棍、综合逮捕术、跑走等体能训练)、军训、操行、实习成绩,上述成绩及训练总成绩均采百分法计算,各科目成绩标准,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未满六十分为不及格。成绩计算依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另订报保训会核定之规定办理。

2、教育训练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实务训练,由内政部(警政署)函送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

二、实务训练部分:

1、成绩计算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考核项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1)本质特性:百分之四十。

甲、思想:包括信仰、信心、忠贞、思维、胸襟、见解等。占百分之十。

乙、品德:包括操守、负责、涵养、荣誉及团队精神等。占百分之十。

丙、才能:包括领导、决心、表达、学识、反应、创意、判断等。占百分之十。

丁、生活:包括规律、精神、整洁、仪表、谈吐、待人等。占百分之十。

(2)服务成绩:百分之六十。

甲、学习态度:占百分之二十。

乙、工作绩效:占百分之四十。

2、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不及格者,由内政部(警政署)函送保训会,经保训会查明核定为成绩不及格者,废止受训资格。

伍、请领结业证书及考试及格证书:

一、请领结业证书:训练合格,由内政部委请训练机关(构)学校核发结业证书。

二、请领考试及格证书:各训练单位应于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期满一星期内,造具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清册(如附表一格式)、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如附表二格式)连同上述清册之磁盘,及每名证书费新台币五OO元汇票(受款人为「国家文官培训所」,地址:台北市忠孝东路七段五七六号),函送培训所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陆、申请保留受训资格及补训:

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本项考试未来如仅办理二次,对于录取人员保留受训资格后之补训问题,如申请补训人员每年超过十五人,由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以独立编班方式办理训练,如补训人员少于十五人,则由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以与正期学生随班附读方式办理训练,训期仍为一年。

柒、废止受训资格与停止训练:

一、受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内政部(警政署)函请保训会废止受训资格:

(一)依规定应体格检查,经检查不合格者。

(二)录取人员除保训会核准保留受训资格者外,应于规定时间内向训练机关(构)学校或各占职缺单位报到并接受训练;自愿放弃受训资格或未于规定之时间内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中途离训者。

(三)其它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者。

(四)教育训练期间:

1、除因分娩、流产、重大伤病或丧假外,每学期请假时数(每日以二十四小时计算)超过一六三小时者,或上课时段请假缺课时数超过五十五小时者(公假不列入扣除时数)。

2、旷课累计达七小时者。

3、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构)学校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

4、实习、操行或警技成绩不及格者。

5、其它依受训人员之请假、奖惩、成绩考核、生活管理等纪录应予废止受训资格者。

(五)实务训练期间:

1、旷职累计达三日者。

2、对用人机关长官或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

二、因分娩、流产、重大伤病或丧假致超过规定缺课时数者,应检具证明,报请内政部警政署函转保训会核定,准予停止训练并保留受训资格。

三、停止训练:

受训人员经司法机关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羁押、拘役或易服劳役之执行或通缉,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观察、勒戒、强制戒治,除有其它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予以废止受训资格者外,应予停止训练。其停止训练之原因消灭者,得于原因消灭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保训会申请恢复训练。经核准者,依本计划规定办理。

捌、附则:

一、本训练计划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其它有关训练之规定。

二、本考试消防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训练细部计划,由消防署另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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