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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有些乡村不顾农村经济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单位、个人举债,兴办企业或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有的甚至胡支乱花,挥霍浪费,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个别乡村出现资不抵债现象,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为了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县、乡两级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审计、税务、组织、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转变工作方式,减轻基层负担 
  要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乡镇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要严格按国务院提出的六个"不得"要求,减轻基层负担。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搞由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三、纠正不规范做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做法,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得以任务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弥补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营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 
  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务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非法所得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完善村务管理,实行村财乡监 
  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一是精简人员,压缩开支;要根据情况精简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二是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三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四是不断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促进村内生产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五是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和农村会计电算化,建立民主理财机构,实行"村财民理乡监管",使村级财务管理逐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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