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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的公告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及我部有关规定,我部对《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农业部公告第312号、第378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
二○○四年八月九日

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4.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
  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3.国(境)外安全评价批准文件(复印件)
  4.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于研究、试验和生产)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与安全评价审批同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环境安全性
  2.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4.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的批准状况
  5.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输出国(地区)的投放市场证明
  4.输出国(地区)的安全性资料
  5.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发放材料入境审批书。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办理程序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境外研发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
  4.专业检测。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环境和食用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检测报告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70日
  收费标准:5000元/个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
  1.《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作加工原料)
  2.农业部颁发的境外研发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复印件)
  3.进口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作加工原料)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3000元/个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标识内容
  3.标注部位
  4.转基因生物入境信息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1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第349号公告(2004年颁布)
  办事条件:
  1.申请人应为境内公司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②标签式样或其他说明文件
  ③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④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⑤农业部颁发的境外贸易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和相关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⑥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证书,均为复印件)
  ⑦申请人应当在报检后30日内,向农业部报送《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境信息反馈表》,并于有效期后30日内将未使用的进口标识退回农业部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3.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研究内容及检测情况
  4.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10份)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实验研究、中间试验阶段之外的,还需报送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说明
  5.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常年受理,每年2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受理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环境释放:25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800元/次)生产性试验:30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1000元/次)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
  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及安全等级
  2.转基因生物的检测情况
  3.申请人的相关资格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10份)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
  2.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及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常年受理,每年2次评审,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受理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收费标准:5000元/次(教学、科研单位1500元/次)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131号)
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采集单位情况
  2.是否有条件通过非采集途径获得
  3.采集目的
  4.采集时间、地点、数量、方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
  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②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③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④因国事活动需要,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进出口单位情况
  2.进出口目的
  3.进出口国家和发货口岸
  4.进出口植物种类及产品类型、数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
  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⑤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⑥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名称: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生产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
  1.经企业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⑴企业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⑵《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⑶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质证明⑷企业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⑸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⑹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⑺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⑻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
  ⑼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的情况介绍
  ⑽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⑾生产品种情况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⒀品种审定证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58条,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1.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国(或部分省)的种子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2.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3.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4.经营转基因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经营种子的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农发[1997]9号)
  办事条件:
  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⑴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⑵《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⑶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⑷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⑸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⑹实行选育、生产和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国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②自有品种证明
  ③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⑺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③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④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⑤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⑻申请转基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专职管理人员的证明
  ②拟经营品种的审定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③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的情况介绍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58条,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进口商品种子的:
  ①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口业务的资格
  ②进口的种子是否适宜在中国种植、质量是否合格
  2.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是否有对外制种合同
  3.进口试验用种的:进口数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
  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请进口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申请进口的商品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属于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
  4.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和进口试验用种等非经营性农作物种子的除外)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④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⑤申请进口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的,还应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⑥申请进口转基因种子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2.申请出口的种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出口的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颁布)
  办事条件:
  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申请出口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经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
  3.申请出口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国家允许出口并经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
  4.已送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进行品种资源鉴定
  5.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②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意见表》
  ③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⑥出口种子的品种说明
  ⑦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的证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项目名称: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申请向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
  1.《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
  2.对外提供的种质资源说明
  3.对外提供的原因说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
  项目名称: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立项审查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外双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农发[1997]9号)
  办事条件:
  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3.合资中方应为具有相应种子经营资格的企业;合资外方应为具有较高科研育种、种子生产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4.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并由中方控股
  5.符合国家种子产业政策,禁止从事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能够引进珍贵的种质资源或先进的生产技术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生产经营相应种子的条件
  7.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②《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
  ③合资意向书
  ④合同章程(草案)
  ⑤合资双方介绍材料及有关证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种畜禽进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种畜禽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进出口的种畜禽是否符合国家种畜禽进出口规划和计划
  2.出口的种畜禽是否列入国家种畜禽出口名录
  法律依据:
  1.《种畜禽管理条例
  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农业部令第32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
  1.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
  3.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农业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
  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出口国官方或官方委托机构出具的种畜禽系谱证明
  ④申请进口种畜禽数量符合实际生产能力的说明材料
  ⑤国内申请进口单位与进出口代理商签订的《种畜禽代理进口合同》以及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的《种畜禽买卖合同》,自理进出口单位只需提供《种畜禽买卖合同》(均为复印件)
  ⑥进口种奶牛时,需提供《奶牛进口申请单位承诺书》和《奶牛进口诚信代理承诺书》(均为原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业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新引进品种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
  专家组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技术审定或测定。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新引进品种技术审定或测定时间不超过6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和国家级资源场)
  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胚胎、精液等遗传材料和国家级资源场)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3.群体规模
  4.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
  5.环境与健康情况
  法律依据:
  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农业部令第32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
  1.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②种畜禽场基本条件说明
  ③品种来源证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畜牧业司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验收。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草种进(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草种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资格
  2.进(出)口草种的种类、用途和数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1]340号)
  4.《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
  办事条件:
  1.经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3.代理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代理人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均为复印件)
  5.进(出)口草种的用途证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申请出口的种质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出口的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出口种类、数量、规格、出口国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
  项目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企业或个人情况
  2.捕捞理由
  3.船舶情况
  4.网具状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3]23号)
  5.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③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④教学、科研等非专业生产单位申请时,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等
  ⑤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时,需提供租用或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送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
  项目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企业或个人情况
  2.捕捞理由
  3.船舶情况
  4.网具状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3]23号)
  5.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③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④因传统作业习惯申请跨海区作业时,需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教学、科研等非专业生产单位申请时,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等
  ⑥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时,需提供租用渔船或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送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造渔船)
  项目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造渔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企业或个人情况
  2.项目可行性
  3.指标来源
  4.网具状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农渔发[1999]1号)
  5.《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3]20号)
  6.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③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时,需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办理《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需同时提供该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远洋渔船时,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制造国内捕捞渔船时,需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⑥船舶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需提供船舶灭失证明和有关证书注销证明(均为原件)
  ⑦申请补发时,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原件)
  ⑧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更新改造渔船)
  项目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更新改造渔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企业或个人情况
  2.项目可行性
  3.指标来源
  4.网具状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农渔发[1999]1号)
  5.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③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④除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外,需提供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将国内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和主尺度时,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需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⑥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时,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⑦申请将渔船更新改造为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时,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⑧申请补发时,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原件)
  ⑨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购置渔船)
  项目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购置渔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企业或个人情况
  2.项目可行性
  3.指标来源
  4.网具状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农牧渔业部关于立即坚决制止买卖报废渔轮的紧急通知》([1987]农[渔政]字第25号)
  5.《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农渔发[1999]1号)
  6.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③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时,需提供卖出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
  ④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⑤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时,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⑦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时,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⑧申请补发时,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原件)
  ⑨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进口渔船)
  项目名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进口渔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企业或个人情况
  2.项目可行性
  3.指标来源
  4.网具状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农牧渔业部关于立即坚决制止买卖报废渔轮的紧急通知》([1987]农[渔政]字第25号)
  5.《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船管理的紧急通知》(农渔发[1999]1号)
  6.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③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时,需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时,需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进口理由的详细说明
  ⑥《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⑦申请补发时,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原件)
  ⑧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
  2.保护级别
  3.进出口数量或重量
  4.来源地或目的地
  5.进出口口岸
  6.濒危物种证明或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144号)
  5.《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
  1.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涉外合同书(复印件)
  ⑤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
  ⑥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及其有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出口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6%;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出口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4%;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外,其他均按2%收取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名称: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单位资格
  2.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和用途
  3.物种来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名称: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单位资格
  2.捕捉的目的和用途
  3.捕捉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
  1.经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捕捉的目的、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及方法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⑤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需提供《驯养繁殖证》(复印件)
  ⑥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捕捉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按《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
  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项目名称: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单位资格
  2.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和用途
  3.物种来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⑤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⑥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出售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实际成交额的6%收费;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除中医药企业按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利用上述动物及其产品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按收入的2%收取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
  项目名称: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考察的路线、时间和内容
  2.能否采集标本和进行摄录像
  3.采集标本和影像文字的处理及使用计划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考察路线、时间、内容、标本采集等事项)
  ②国内外联合考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
  项目名称: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进口水产苗种范围、规格和数量
  2.申请人基本情况
  3.手续是否完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
  3.《农业部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科[1996]13号)
  4.《关于从境外引进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农渔科函[1996]246号)
  5.《关于从境外引进部分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规定的通知》(农渔科函[1997]29号)
  6.《关于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的通知》(农渔科函[1998]145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引进水产苗(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1]101号)
  办事条件:
  1.中国鳗联秘书处介绍信
  2.《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3.进口合同(复印件)
  4.海关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中国鳗联秘书处报送的《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项目名称: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鳗鱼苗除外)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进口水产苗种范围、规格和数量
  2.申请人基本情况
  3.手续是否完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
  3.《农业部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科[1996]13号)
  4.《关于从境外引进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农渔科函[1996]246号)
  5.《关于从境外引进部分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规定的通知》(农渔科函[1997]29号)
  6.《关于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的通知》(农渔科函[1998]145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引进水产苗(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1]101号)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②进口合同书或意向书?
  ③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
  3.涉及濒危物种的,应先办理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
  项目名称: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审批(首次进口苗种)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进口水产苗种范围、规格和数量
  2.申请人基本情况
  3.手续是否完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
  3.《农业部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科[1996]13号)
  4.《关于从境外引进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农渔科函[1996]246号)
  5.《关于从境外引进部分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规定的通知》(农渔科函[1997]29号)
  6.《关于启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的通知》(农渔科函[1998]145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引进水产苗(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1]101号)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口目的和用途,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等)
  ②《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③进口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
  ④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估。农业部渔业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审查评估。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专家组审查评估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估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远洋渔业项目审批
  项目名称:远洋渔业项目审批
  项目类别: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企业从业条件
  2.项目是否可行
  3.渔船是否合法
  4.是否符合双边协议或国际有关法律和规定
  5.是否符合《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农业部令第27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
  1.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正式公函
  2.企业应具备以下从业条件:
  ①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③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
  ④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⑤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3.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情况等)
  ②《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银行资信证明(均为复印件)
  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复印件)、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复印件);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⑥渔船有关材料
  A.拟派渔船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提供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需同时提供渔船检验局签发的《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属购置渔船,需同时提供原船所有权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及渔船检验局签发的《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均为复印件)
  B.拟派渔船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捕捞渔船),需提供所有权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检验局签发的《国际渔业船舶勘验报告》(均为复印件)
  C.属代理或租赁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渔船,除提供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与代理或租赁渔船所有人(以所有权证书为准)签订的代理或租赁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项目申请企业承担项目经营、渔船和船员管理、渔事纠纷和事故处理等义务)(复印件)
  ⑦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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