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为维护搜藏库与搜藏品之安全,于搜藏库发生灾害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使损失降低,订定本规定。
二、搜藏库内或搜藏库周遭,遇下列状况,且对搜藏库或搜藏品造成危害时,应进行紧急处理:
(一)水灾、震灾等重大天然灾害。
(二)火灾
(三)爆炸
(四)遭窃或抢劫
(五)人为蓄意破坏
(六)其它灾害
三、紧急处理程序如下:
(一)通报:灾害发生时,发现灾害者应通报本馆中控室,或保全人员,由保全人员立即通知中控室,并由中控室通知搜藏经理员、搜藏研究组主任、馆长或假日督勤主管,并视需要通知消防单位(119)与往上级呈报,通报方式见附件一。
(二)召集紧急应变处理小组:依本馆灾害防救方案紧急应变小组作业要点召集紧急应变小组,处理灾害紧急应变。召集人无法召集时,依代理次序由代理人召集。
(三)紧急处理灾害:依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四)灾后处理:依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四、搜藏库或搜藏品紧急处理措施项目如下:
(一)了解灾情,并分析灾变之原因。
(二)协调联系各单位。
(三)人员及文物抢救。
(四)受灾者照护及已抢救之文物处理。
(五)灾场环境控制及防止灾害扩大之措施。
(六)其它灾害应变措施。
(七)灾情处理后,应作原因及善后之书面报告。
五、紧急应变处理小组召集人应迅速了解搜藏库与搜藏品受灾情况,及灾害是否可能扩大等情形,以指挥抢救作业。
六、紧急应变处理小组召集人应迅速了解抢救所需之人力及物力资源,并视需要通知消防单位(119)、警察单位(110)及往上级呈报,寻求必要协助。
七、人员及文物抢救次序如下:
(一)人员:搜藏库内如有人员应尽速通知其撤离,无法自行离开者应优先施救撤离。
(二)搜藏品及其附件:依等级与价值高低依序抢救,但紧急时应依现场指挥者之命令进行。
(三)文献档案:依等级与价值高低依序抢救,但紧急时应依现场指挥者之命令进行。
(四)其它设备或财物。
抢救完毕后应进行文物清点,确实了解受灾情况,并陈报馆长。
搜藏研究组应预先制定重要文物之抢救次序,以为紧急处理时之依据。
八、已抢救之文物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置放于安全之处所。
(二)如文物受损,以不扩大损害的方式搬运或陈列。
(三)逐一检视、记录(含拍照)所抢救之文物。
(四)如文物受损,依文物之材质或特性,选择适当之回复方式。前述之回复应拟定计画,陈馆长核定后施作。
九、为控制灾场环境,防止灾害扩大,紧急处理时应进行下列措施:
(一)关闭电梯之使用。
(二)发生水灾时1.应关闭电源,以防止触电。
2.确认防潦闸门已确实关闭。
3.尽速将设于低架位之藏品移置高处。
4.视情况需要,尽速调派抽水机进行抽水。
(三)发生火灾时1.应关闭空调设备,以避免火苗经空调管道扩散。
2.依火灾状况使用排烟设备,如会发生火烟扩大之虞,应中止之。
3.应确认自动灭火系统已激活,灭火系统如对人有窒息危险时,应先确认人员先已离开火场。
(四)发生震灾时1.应注意余震之发生,避免造成抢救人员伤亡。
2.依专业人员之建议,进行建物临时加固设施。
(五)遭窃、抢劫或人为蓄意破坏时应保持现场完整,除受许可者外,管制人员进出。
十、灾后处理程序如下:
(一)调查灾害发生原因。
(二)调查受灾情况。
(三)规划复原计画。
(四)评估复原所需资源。
(五)提报灾害处理报告。
(六)进行复原工作。
灾后处理由搜藏研究组主办,各组室应就其业务职责协助办理。
十一、搜藏研究组应进行文物抢救项目及次序等相关之规划,并定期演练。但灾害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者之命令。
十二、搜藏研究组应常备妥下列文件,并每半年检讨修改一次,必要时应做资料之更新。
(一)南馆库房防空避难空间调度计画。
(二)抢救藏品紧急处置计画。
(三)搜藏库与搜藏品紧急事故联络系统图。
(四)搜藏品抢救顺序表。
(五)搜藏品位置图。
(六)搜藏品抢救班人员编组。
(七)搜藏库避难引导暨训练计画。
十三、本规定经搜藏指导委员会、馆务会议审议通过,由馆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