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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修订《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06年4月20日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2001年6月8日制定发布的《湖南省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湘价服[2001]第129号)第
七
条修改为:"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其收费标准按《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司法厅
二○○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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