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修订《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06年4月20日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2001年6月8日制定发布的《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1]第129号)第  条修改为:"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其收费标准按《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司法厅 
二○○六年四月五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