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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支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的具体情况,市财政局、市农委对《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大财农字[2002]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大力开展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达到家居环境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目标,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主要是指沼气、生物质气化、节能炕灶、风能、太阳能综合利用等农村能源设施项目以及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而建设的综合性的农村能源生态项目。 
  第三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每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全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发展目标要求,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给予示范项目扶持。除了结合新农村建设进行村屯整治、贫困村、个别示范项目采取适当预拨资金外,其他项目按规定的程序经过验收合格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 
  第四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安排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受益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应是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资金补助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受益。 
  (二)自愿民主原则。安排补助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应尊重当地农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凡涉及全村农民利益的项目,要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农户同意。对直接安排补助给农户的项目,必须直接征得农户同意 
  (三)注重效益原则。安排补助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重点应注重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安排补助资金要突出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四)示范带动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应有一定的规模,能够充分体现示范作用,通过示范来带动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上档次、上水平。 
  (五)分步实施原则。依据全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中远期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分年安排补助项目,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六)资金配套原则。为确保大连市下达补贴的农村能源生态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大连市及区市县资金实行1:0.5配套。 
  第五条 市财政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补助,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扶贫开发结合起来,直接面对贫困村、畜牧养殖业、保护地生产比较集中的村屯和集约化养殖场、农业园区。主要限于下列范围: 
  (一)新建的集中连片'四位一体'生态示范小区和'一池三改'生态示范村项目; 
  (二)新建的集中连片农村能源技术综合配套示范项目; 
  (三)以大中型沼气工程为纽带的沼气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四)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示范项目; 
  (五)太阳能热水器集中连片推广利用示范项目; 
  (六)农村能源生态技术研发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 
  (八)争取国家、省级在我市建设的农村能源生态示范工程按要求需配套的项目; 
  第六条 农村能源生态项目建设标准及补助标准: 
  (一)集中连片'一池三改'生态示范村项目。集中连片规模不少于60户,'一池三改'按行业标准执行。市财政每户补助1500元,贫困村每户补助2000元。 
  (二)集中连片'四位一体'生态示范小区项目。温室设施先进,集中连片规模不少于20户,'四位一体'按行业标准执行。市财政每户补助1500元,贫困村每户补助2000元。 
  (三)农村能源技术综合配套利用示范项目。项目村基础条件较好,集中连片规模不少于20户,户户有太阳能房、太阳能热水器、高效节能组合架空炕、'四位一体'或'一池三改'及配套新技术、新设备。市财政每户补助3000元。 
  (四)大中型沼气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重点围绕规模化畜牧养殖小区(有沼液吸纳基地)、农业园区(有畜牧养殖或有粪肥来源)和畜牧养殖集中的村(屯)为载体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常温沼气池规模不小于200立方米。项目达到'外观(保温设施)形象精美化,内在技术集成化,气液输送管网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标准,常温沼气池根据规模和设施标准补助10-20万元;大型中温沼气(UASB、USR)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补助40-60万元。 
  (五)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示范项目。供气规模不少于200户,采用先进的供气设备。生物质气化项目按行业标准执行。根据供气规模及建设标准补助30-50万元。 
  (六)太阳能热水器集中连片推广利用示范项目。项目村现代化基础条件较好,集中连片规模不少于50户,采用先进的真空玻璃管热水器,统一标准安装。每户补助1000元。 
  (七)农村能源技术研发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中的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或引进新技术消化再创新,并在全市推广应用。视技术创新水平和科研成果给以适当补贴。 
  (八)国家、省级项目按项目要求标准执行,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省对项目资金配套要求一事一议。 
  第七条 申请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字[1995]151号)规定的程序申报办理。具体由项目单位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核实后,分别报送区市县农发局和财政局,区市县农发局和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并附《大连市农村能源示范项目申报表》,于当年3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确定补助资金。凡未按程序和时间申报,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的管理,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当年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把好工程规模、施工标准、建设进度和质量关。检查标准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于没有完成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以及区市县配套资金不到位而贻误工程进度的,市里将扣减或停拨项目补助资金,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区市县、乡镇、村不得截留或挪用,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并要会同农村经济委员会及时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纪行为,按国家财政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字[2002]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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