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台北县政府北府秘管字第093066083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发挥行政大楼体适能中心功能,并加强维护管理,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之体适能中心包括行政大楼西侧三十楼健身房、撞球室、三十一楼桌球室及其附属设备。
三、本中心之管理单位为本府秘书室,健身(运动)教练由本府教育局派员担任。
四、本中心系供进驻本府行政大楼各单位(机关)员工及其眷属运动健身使用,另得适度开放予进驻本府行政大楼各单位(机关)之委外厂商。
本府员工须持所属人事单位核发之本人识别证供管理单位人员查核,其眷属并应有本府员工陪同使用。
委外厂商之使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向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厂商名称、联络方式及契约期间,管理单位人员依登记资料查核委外厂商人员相关证件后同意使用。
五、本中心开放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中午十二时至十三时三十分及下午十七时至二十时,例假日及国定假日不开放,如有其它因素须暂停开放时,由管理单位另行公告。其它非开放时间,须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能使用。
管理单位得斟酌使用状况分配各场地使用时段及单位(机关)。
六、入场者均应遵从管理单位人员之指导,凡不遵守场地使用规定或故意扰乱妨碍秩序,管理单位人员得劝其离场,并得通报所属单位,情节严重者报请警察机关处理。
委外厂商除依前项办理外,管理单位得取消该厂商使用。
七、使用本中心各项器材或场地设施应善加维护,如有毁损应照价赔偿。
如有伤害他人之情事者,使用人应负法律责任。
八、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及动物入场。
九、使用器材设备时,应斟酌个人体能状况,若使用过度或不当发生意外,由使用者自行负责。
十、个人财物应自负保管责任,如有遗失、毁损或因天灾、不可抗力之损失,本府概不负赔偿责任。
十一、本中心使用注意事项:
(一)禁止在场内吸烟、随地吐痰、嚼槟榔或口香糖,并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二)禁止携带食物及饮用未加盖之饮料。
(三)禁止高声喧哗。
(四)禁止赤膊、穿拖鞋或赤足进入。
(五)禁止同时占用一项以上之器材设备。
(六)禁止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孕妇、有心脏病或高血压病史者使用健身器材。
(七)使用各项器材后,请擦拭流下来的汗水。
(八)如发现器材松动或故障时,请立即告知管理单位人员。
(九)请随时将器材分享给其它运动同好使用。
十二、撞球台、桌球台须当日向管理单位人员登记使用场次后方得使用,一次以登记一个时段为限,且中午不得预先登记下午时段,超过登记时段十分钟不使用,管理单位人员得取消登记;如需借用球具,应以换证方式办理。
前项证件应符合本要点第四条规定。
十三、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