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舟山市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精神,经商省国税局同意,现就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供电企业免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以当年省物价局核定的城乡用电同价县(市、区)农村电网维护费补贴为准。其中,2005年9-12月免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以省物价局核定的2005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补贴额的三分之一为准。
二、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核定问题的通知》(浙价商〔2003〕53号)同时废止。
三、以上调整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