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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九十四年实施绩效奖金及绩效管理计划

一、目的:

行政院为强化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为民服务及施政品质,鼓励机关增进施政效能,特订定实施绩效奖金及绩效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二、依据:

行政院核定之「全国行政革新会议结论行动方案」其中「行政文化议题总结报告二、具体建议:(二)调整行政管理措施:改革考绩制度及实施绩效奖金制度等作法,强化政府绩效管理制度。」

三、适用对象:

行政院暨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年度总预算所列员额及年度进行中经核准增加员额之现职公务人员(含驻卫警、技工、工友、聘用、约雇人员);至各机关所属临时、额外人员,则由机关自行衡酌纳入。

四、绩效奖金发给种类:

(一)机关首长绩效奖金:行政院各部、会、处、局、署及省、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各级行政机关得依据其所属机关绩效评核结果,分三级以上等第发给其所属机关首长绩效奖金。

(二)单位绩效奖金:各机关得依据其内部一级单位之绩效评核结果,分三级以上等第发给单位绩效奖金。所称一级单位,包括各机关组织法规规定的建制单位、授权成立的各种委员会、上级机关核定设置的任务编组,及各机关依业务需要自行成立的临时性编组单位等。

(三)个人绩效奖金:机关首长得依据所属员工之特殊绩效或平时考核结果,实时发给个人绩效奖金。

五、绩效奖金经费来源及额度:

(一)经费来源:在各机关年度预算人事费项下匀支。

(二)经费额度:

1、按各机关预算员额,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台币五千元以内计算为限。

2、各机关内适用其它经行政院核定奖金规定有案之人员(如警察人员工作奖金、各医疗院所医疗奖励金、工程奖金、不开业奖金、税务奖励金、﹒﹒﹒等),不列入计算。但依所适用其它奖金规定所编列预算经费较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台币五千元内计算绩效奖金之经费额度为低者,得按其差额于人事费项下计算绩效奖金经费。

六、绩效评核方式:

(一)团体绩效评核:

1、为促进国家发展,提升机关业务绩效、落实组织及员额合理化、节约经费支出,行政院各部、会、处、局、署应依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绩效评估要点规定,依据其组织、功能、职掌及重要业务推展之需要,规划国家整体发展愿景,拟定中程施政目标与年度施政目标,陈报行政院列管并据以办理年度施政绩效考核。

2、为强化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提升行政绩效与为民服务品质,行政院暨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据其施政计划拟定施政总目标、绩效目标(机关内部一级单位应设定单位绩效目标,附属机关应设定机关绩效目标)及绩效评核指标,并选择使用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绩效评估要点之绩效评估工具或其它绩效管理工具(如目标管理),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就其内部一级单位及其所属机关间之绩效完成评比分等为原则。

(二)个人绩效评核:

各机关应依据其各单位绩效目标分列所属员工之个人工作项目,并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及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平时考核要点之规定核实办理平时考核,据以发给个人绩效奖金,或于员工具有下列特殊绩效之一者,实时发给个人绩效奖金:

1、依据施政计划订定客观及量化之具体绩效指针,且超越目标达成率百分之十以上者。

2、执行重要政令,绩效卓著者。

3、对于主办业务能创新思考,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具有重大绩效者。

4、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抢救重大灾害,有具体成果者。

5、对于重大困难问题,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顺利解决者。

6、善用民间资源、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运用志工或推动机关业务委外作业等,有具体绩效者。

7、办理招商投资业务,有具体成果者。

8、运用革新技术、方法或管理措施,具体开源或节流,绩效显著者。

9、办理其它事项绩效卓著者。

七、绩效评核结果:

(一)团体绩效评核:各机关就所属机关及内部一级单位间之绩效并同评比分等为原则,作为下列绩效评核结果之依据:

1、评定所属各机关及内部一级单位年终考绩考列甲等人数比例。

2、按所属机关绩效考核等第发给其首长绩效奖金。

3、各机关得就其内部一级单位之绩效评比结果分三级以上等第发给单位绩效奖金。

(二)个人绩效:

各机关依据个人工作绩效,由首长衡酌贡献程度评定其年终考绩及发给个人绩效奖金。

八、绩效奖金数额:

各机关每年计算匀用之绩效奖金数额,其中百分之八十作为单位绩效奖金;其余百分之二十作为个人绩效奖金,当年度未核发之余额可流为单位绩效奖金;其发给数额如下:

(一)机关首长绩效奖金: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八万元,并于各该机关绩效奖金经费额度内匀支。

(二)单位绩效奖金:获奖单位应衡酌所属成员个人贡献程度及工作绩效依常态分配原则分三级以上等第支给为原则,不得平均分配。

(三)个人绩效奖金:全年度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五万元,受奖人数以不超过各机关员工总人数十分之一为限。所称「员工总人数十分之一」,应以九十四年一月份各机关绩效奖金制度适用对象为准,未满一人之余数不计;惟如适用对象未满十人者,得以一人计。

九、机关首长或获分配单位绩效奖金之机关内一级单位之所属人员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发给或参与分配绩效奖金:各机关平时考核累积记过达三次或一次记一大过或年终考绩列丙等或依公务员惩戒法受记过以上惩戒处分之人员。另各机关临时、额外、约聘雇、职务代理人,得由各机关衡酌违反规定事实比照办理。

十、本计划实施方法:

(一)各机关应积极推动绩效管理制度,设定各层级之绩效目标,予以联结转化,并建立兼具信度与效度之绩效评比运作机制。

(二)各机关应组成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订定绩效考评作业规定(包含绩效目标、绩效评估指针及具体作法等)及绩效奖金发给规定,并应陈报上级机关备查。

(三)行政院各部、会、处、局、署及省、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各级行政机关对于所属机关之绩效奖金相关作业规定,应要求确实依照自行选定之绩效评比作业机制,设定具体之绩效目标,注意各层级目标间之转化与联结,并严予查核。

(四)为加强授权,各机关单位绩效奖金及个人绩效奖金应分别审酌整体施政绩效及个人工作绩效发给之。其中单位绩效奖金之发给,由各机关绩效评估委员会于年终参据行政院列管施政计划之自评结果及所属单位绩效进行绩效评估后,送请机关首长核定后发给;个人绩效奖金由机关首长于年度进行中,审酌个别员工之特殊绩效或平时考核结果,实时发给之;或由单位主管提报绩效评估委员会(或考绩委员会)通过后,送请机关首长核定发给。员工对于评核结果认为不当,得向服务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五)各机关如未设置内部单位或人数较少,致不易办理绩效评估者,应由其上级机关予以整合并统筹办理实施绩效奖金之相关事宜。

(六)各机关首长(或副首长)应积极参与绩效目标与评核指针之设定,并确实督导及控管内部一级单位及所属各机关绩效目标之有效执行。各机关并应规划办理绩效奖金(管理)制度之说明宣导会,及开设相关课程,加强员工绩效观念之行销与内化,以型塑绩效导向之行政文化。

十一、本奖金之发给,不得有平均或轮流分配或挪作补偿考绩奖金等不当作法,本计划实施期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得随时会同有关机关组成访查小组,实地了解办理情形。年度进行中,如经访查发现未依规定执行或绩效不彰者,得要求各机关立即改正或酌减其绩效奖金计算额度,并追究责任,予以公告。

十二、军事机构人员之绩效奖金实施计划,得依陆海空军奖励条例第二条及第七条规定,参酌本计划之要旨,由国防部自行订定实施计划。

十三、各级公立学校职员之绩效奖金制度得参照本计划规定办理;教师之绩效奖金制度由教育部另行拟订实施计划陈报行政院核定后实施。

十四、法务部所属各级检察机关得自行参照本计划之规定办理。

十五、地方各级民意机构得自行参照本计划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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