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药品零售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对所经营的药品要认真进行自查和清理,确保不销售以下九大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二)对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曲马多制剂及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严格凭处方销售。
(三)对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必须凭处方销售的精神障碍药、抗病毒药和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要妥善处理,确保凭处方销售。
(四)对上述类别以外的处方药,逐步实现凭处方销售,从2006年1月1日起,暂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或登记销售处方药。
药品零售企业实行登记销售处方药应符合如下规定:
1、具备良好的服务能力和及时的供应能力。经营除《通知》规定不得销售以及必须凭处方销售之外的处方药,有处方或病历医嘱的凭处方或病历销售,未提供处方或病历的应填写《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见附件1),并签署审方人和调配人、复核人姓名。驻店药师、执业药师应在登记销售处方药时向购买人说明注意事项及发生严重反应时的求助方式。购药者在《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告知确认'栏签字表示已获悉所告知的信息。
2、确保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执业药师或药师的姓名、职称、照片应悬挂于店堂显著位置,当其因故不能在岗时,应出示'药师暂时离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的告示,违者按无药学技术人员销售处方药论处。
3、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每人每次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或最小包装量),对经医疗机构确诊、需要长期服用维持药量的患者,可适当增加销售量,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用量。
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精神,结合日常监管、《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换发及监督实施GSP等各项工作,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规范药品分类摆放和专有标识,完善药师在岗制度和处方审核制度。并于今年底明年初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管理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教育企业予以纠正;对拒不执行分类管理要求、不听警告的,将依法处理,确保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略)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