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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全省典当行业达标管理及年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并省典当协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的工作要求,为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典当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促进典当业的规范经营与管理。经研究决定,在近期内对全省典当行业的达标管理和年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 全省典当行业达标管理工作 
  按照商务部、公安部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全省典当行业的达标管理应当在2006年4月1日前完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要求: 
  1、现有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的,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各设区市商务局要认真查验各典当行的注册资本真实性,对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的,应督促其在期限内补齐;对减少注册资本或需要增资扩股的,其股权结构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现有典当行的安全防范制度及设施应当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 9条、第 10条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典当行营业场所可暂时维持现状,对需要迁址的,其营业面积应当符合新设立典当行营业场所的有关规定。 
  3 、现有典当行注册资本不实、虚假注资、抽逃注册资本、以及从所在地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融资的,要在期限内予以纠正,条件合适的可通过变更审批程序予以规范。对今年新设立的典当行,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办理有关股权结构、增资扩股、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场所的变更手续。 
  4、省商务厅将会同省公安厅在2006年3月底前,组织进行全省典当行达标验收活动。对期限内未实现达标要求的,要予以停业整顿,并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2005年度典当行业年审工作 
  1、经研究决定,全省典当行业2005年度的年审工作从2006年1月5日开始,2月20日结束。由省厅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典当行进行年度经营状况审计,具体工作委托省典当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商务局应结合事务所的审计进行检查,并提出年审意见。省厅将对部分市进行抽查。省厅将于2月底前,根据各设区市商务局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审核报告做出年审决定并通告,同时办理典当行年审手续。存在问题的典当行进入整改阶段,典当行在整改期间停止除赎当以外的一切典当业务。对经过整改及时纠正的,由各市商务局进行验收并提出处理意见。 
  2、典当行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典当行财务状况;典当行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全国统一当票使用情况;典当行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根据要求并结合典当行的具体实际,审计的重点是:①足额出资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骗取审批、抽逃注册资本问题;②变更情况,是否有擅自变更行为;③规范经营情况,是否存在集资或变相集资、违规拆借、超资金比例管理规定放款、发放信用贷款、预扣利息、业务手续不全等违规情况;④财务状况;⑤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情况;⑥使用全国统一当票情况。 
  3、按照商务部《典当行年审办法》,凡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通过年审并予以相应的处罚:①新办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②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③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六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六个月以上的;④整改后仍不合格的;⑤拒不参加年审的;⑥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况的不得通过初步审核,进行整改:①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自行改变组织形式的;②经营非绝当物品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或者收当物品的;③在当期内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使用当物;违规处理绝当物品的;④拆借资金、超出规定上限收取利息、费用以及预扣利息的;⑤不能正常连续营业的;⑥抽逃注册资本的;⑦擅自对外转让股份的;⑧出资人或从业人员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⑨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如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代办处);⑩违反资产比例管理规定经营典当业务的。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一般限期1个月内自行纠正。有下列情况的不得通过年审,应予撤消:①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②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的;③自行停业连续达六个月以上的;④营运资金不足《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限期内又不能补齐的; 
  4、办理年审手续须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①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签证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②《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③典当行年度经营工作报告;④典当行法人股东情况;⑤典当行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⑥设区市商务局审核意见。 
  5、典当行年审费用由省厅支付。典当行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检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费用由典当行商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支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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