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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行协助执行问题的答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法律顾问室:
  你行来函及建监字(1993)489号文收悉,现将上述文函请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三年联合签发的“(83)法研字第30号”联合通知中,有关法院要求银行协助执行时应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的规定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一 条和第 二百二十二 条的规定不相抵触,因此仍然有效,也是银行协助执行程序上的主要依据。

  二、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及“(83)法研字第30号”联合通知的上述规定中的“裁定书”应是指法院对案件或纠纷判决结果的一种法律文书,即被执行人应当承担实质法律义务的法律文书,而不是指法院对哪个银行协助执行进行的“裁定”。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三 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时,法院只能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以及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而不能对上述人员采取拘留措施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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