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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企业因工致残离休干部工资支付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你局桂劳险字(1982)48号文件“关于企业因工致残离休干部工资支付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后的工资只能发原工资的百分之百,过去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照顾多发百分之十的工资,不能继续增发。
  二、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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