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企业因工致残离休干部工资支付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你局桂劳险字(1982)48号文件“关于企业因工致残离休干部工资支付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后的工资只能发原工资的百分之百,过去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照顾多发百分之十的工资,不能继续增发。
二、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厦门市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
»
厦门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若干守则
»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