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七月五日来函询问奖励经费中的两个问题,经与财政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奖励经费提取标准问题
奖励经费提取标准,在国人发[1981]189号通知中,没有具体规定。我们考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此项经费的提取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比较适宜。
据了解,目前多数省的规定每人每年按二元提取;有少数省规定提取二元以上。你省的奖励经费提取标准请与省财政厅商定。
二、关于升级奖励经费列何科目问题
原国家人事局国人[1982]2号文件,“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升级奖励经费,在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级行政费‘工资’目内列支”,与奖励经费列“补助工资”目不是一回事,仍应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