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地区都市计划主要计划暨细部计划业经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分别以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府工二字第0910528400号及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府都二字第09228455700号公告发布实施,并载明以区段征收方式开发,为妥善安置区段征收范围内拆迁户,爰订定本拆迁安置计划。
二、本地区拆迁补偿及安置事宜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参照台北市举办公共工程对合法建筑及农作改良物拆迁补偿暨违章建筑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办法)与台北市举办公共工程对合法建筑及农作改良物拆迁补偿暨违章建筑处理安置应行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三、本计划所称拆迁户,系指本地区被拆除建物全部之所有权人。
四、拆迁户被拆除之建筑物为拆迁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合法建筑物或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以前之违章建筑,始具有安置资格。
七十七年八月二日以后之违章建筑拆迁户,一律不予安置。
五、拆迁户应以下列方案安置:
(一)由本府提供基隆河整治区第三期项目国(住)宅,配售予拆迁户,但无法于拆除建筑物前完成配售作业供拆迁户迁入而须等候者,每一户发给安置房租津贴新台币三十六万元整。
(二)放弃承购专案国(住)宅之拆迁户,每一户发给安置费用新台币七十二万元整。
(三)七十七年八月二日至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违建户,其建筑物经拆除者,每一户发给自动搬迁行政救济金新台币三十九万元整。
六、本拆迁安置计划所需费用由本府地政处编列本市实施平均地权基金预算支应,计入本地区区段征收开发总费用。
七、本拆迁安置计划奉市长核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