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你行农银办(1993)10号《关于邢振刚诉山东省莘县妹冢信用社存款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称《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银行在办理储蓄存款业务过程中,只有在其所签发的存单(折)或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公章,存储款项的合同关系才能成立,储户所持存单(折)或有价单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银行与储户之间是否存在存储款项的合同关系,应看储户是否持有由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的存单(折)或价单证,如果持有,则合同关系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三、储户办理存储款项手续后,经银行核对无误签发给其存单(折)或有价单证,这是储户应当知道的,无需银行告知。
四、《办法》适用于信用社(或其所属信用站)。
基于上述四点理由,我们认为,你行《请示》中所述的邢振刚与吴单麟之间的交易属于个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妹冢信用社东沙河信用站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