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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胜利油田设立专业性法律顾问处问题的批复

  1.按《律师暂行条例》第 十四 条所规定的专业性法律顾问处,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办理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处,其工作范围应是办理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经济争议、纠纷或诉讼事务。胜利油田准备设立的法律顾问处,据你厅反映,其业务主要是为油田广大职工及其家属就普通刑、民纠纷和诉讼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仍属普通法律顾问处性质,而不是专业性法律顾问处,故不能认为是适当的。

  2.如果根据油田职工众多、法律事务量大以及离县城路远等情况,县法律顾问处难于兼顾,确有必要另设一个法律顾问处,可由惠民地区司法局报请党政领导增加律师的编制、人员,在油田指挥部所在地设立,按地方法律顾问处建制办事;或者商请油田指挥部解决编制、经费、人员,予以设立,由所在县司法局或惠民地区司法局组织领导并进行业务监督。收费处理办法,如须考虑编制、经费等特殊情况,可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酌情决定。无论编制、经费、人员如何解决,该法律顾问处均应冠以所在县的县名(比如:沾化县第二法律顾问处ぉ,并应通过充当专业法律顾问或其它业务活动,协助油田办理经济上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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