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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报废汽车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
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汽车更新工作的开展,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07号)和广东省经贸委等五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5〕1054号),现将有关我市报废汽车收购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扣除场地费、运输费、拆解费、环保处理费和非金属总价的损能费等计价。 
  二、原广州市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报废汽车收购价格的通知》(穗汽更办〔1998〕4号)废止。 
 
 
二○○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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