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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关于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在2004年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2005年按6%做实个人账户,新增1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个人缴费中筹集,直接上解到省社会保险公司。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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