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全省旅游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按照国家及省修改完善后的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废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准入的法律和政策性规定,进一步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旅游
产业的平等准入地位,对各类非公有制经济采取放开政策。
(二)积极扶持非公有制旅游企业的发展。非公有制旅游企业与一般旅游企业享受国家税洁及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旅游景区从事经营的滑雪、滑冰、登山、森林自行车、漂流、温泉、健身等旅游娱乐项目按旅游企业一般经营项目纳税标准缴纳营业税。
(三)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大对非公有制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四)对非公有制旅游企业符合省旅游发展金使用方向并对全省旅游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项目,予以扶持。
(五)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对省旅游局统一组织的交易会、展销会等宣传推介活动,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六)非公有制企业开发的重点旅游项目,可纳入旅游部门的招商计划,积极对外推介,为争取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