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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你中心支行《关于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请示》(深人银发[2004]251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从事同业拆借业务。请通知比利时联合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联系,做好有关的技术准备工作。
  二、核定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人民币同业拆借最高拆入、拆出资金限额分别为1.5亿元。该分行任何时点、以任何方式进行的同业拆借总余额均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三、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4个月,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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