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广东省存款准备金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分行报来《关于存款准备金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粤银报[1998]12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欠缴存款准备金罚息问题
  根据银发[1998]118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欠缴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对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考虑到你省的实际情况,对确因账外经营并账、存款化股金转入存款因素而欠缴存款准备金的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意暂不罚息,但你分行应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制定分期补充存款准备金的具体方案,报你分行批准后,督促其于1998年年底之前全额补足。对未能按计划补充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处以罚息。
  二、关于准备金存款账户透支问题
  根据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出现透支,应处以透支额5%的罚款。
  三、关于“临时存款”账户资金问题
  根据银发[1998]118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临时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核算金融机构因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下调而增加的可用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按人民银行的要求归还融资中心欠款、再贷款和同业欠款后,该账户予以撤消。考虑到你省的实际情况,对你省已出现挤提风波地区的城乡信用社,同意你分行暂不结清其“临时存款”账户的资金,期限为三个月。你分行必须对此统一严格管理以应付突发性支付危机。
 
1998年7月2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