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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原四川省分行《关于请求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不能随意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的报告》(川人行国[1998]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二、对党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应对所办经济实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应由该党政机关以自有的资金和财产为限承担其连带民事责任,而不应由同级政府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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