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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境外国人的存款自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起停付利息的答复
黑龙江省分行:
  关于外侨存款已查明出境的应作境外户处理不再计息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我们意见:暂仍按一九六五年六月十四日总行(65)银密国三方字第539号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即对离境外国人的存款、歇业外国企业的存款和我国政府法院命令冻结的存款,自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起均停止计付利息,每年扣收手续费人民币两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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