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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关闭、停产企业停止计息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分行:
信字第109号函悉。总行与财政部“关于停产、撤销、迁并企业的财产财务处理工作的几项规定”中第(三)条所谓撤销、关闭、停产以及全部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贷款停计利息,是指凡撤销、关闭和决定全部停产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企业(不包括上级决定短期停产和部分停产的企业),如在文到之前已经撤销、关闭或全部停产者,均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停计利息,因此不发生退息问题。
撤销、关闭、停产企业的结算户存款,也应在贷款户停计利息的同时停止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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