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分行:
汉会综字第333号呈悉。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及合作社放款,由于全国各地条件不同,因而放款分类掌握上不尽一致。关于放款已按分类掌握,对定额与临时放款到期结息问题,总行提出如下的意见:
1.凡放款已按分类掌握,其定额放款的结息期限,应依据单位借款契约,于契约到期时结息并收回利息,无须逐笔按到期日收回利息,至放款不分类掌握的结息期限,亦系根据单位借契约,于契约到期时结息。
2.临时放款的结息期限,统应遵照中财委电示放款期限在半年以上者半年结息一次,半年以下者到期结息的规定办理。
希查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