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送:各区行、各分行?
全国金融会议关于全行资金统一运用与调拨已有决定,并制订了“统一资金运用与调拨制度”;兹将执行此项制度,应行具体规定事项列后:
一、各行存款资金之分配:
1、各区行及华北各分行应以存款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五缴总行,百分之二十,作为提存准备金,百分之十五作为区行分行分配辖内用款数,百分之十作为机动款,在机动款中,由总行或区分行调用,其调用比例在一九五○年上半年,总六区四;下半年总四区六。
2、各区行及华北各分行应根据此次金融会议决定存款任务如限完成,在任务未完成前,所收存款,尽先缴由总行运用,在缴总任务完成后,尽先由区行分行运用但需由各区分行做出计划经总行核准后执行。
二、联行利息的具体规定:
1、缴总存款任务部分,按公债分折实保本,月息五厘。
2、总行临时调用款及各行多余资金存放总行款,作为货币存款。利息分区订定,每月由总行通知。但此款如各行原定期折实存放总行者,亦可办理,按月息五厘计息。
3、总辖分辖汇兑往来及企业金库款不计利息。
三、汇差调拨(包括进出口押汇及联行托收托付款项在内)应严格划清分行与分行间(包括分行之辖行),省内有发行库行间、通汇、统由总行通过发行库清算,并以总辖汇兑往来科目记账;省内无发行库行间及省内有发行库与无发行库行间通汇,由省分行清算,并以分辖汇兑往来科目记账,现在已设发行库及准备建立发行库地点如下:(附表略)
四、各级行代收公债款项,暂按统一资金运用与调拨制度第三条第二项代收付企业金库款项之规定办理。
五、此项制度自四月一日起执行,各级行处并应于执行之日起在联行账上照“新旧联行账项划分办法”划分新旧账目,并应特别注意新旧账项一律按委托日划分。即希查照办理,此示。
附:一、统一资金运用与调拨制度。二、联行资金调拨会计(略)。三、实物账务处理手续(略)。四、各行间资金领取收回处理办法(略)。五、新旧联行账项划分办法(略)。
附:一、统一资金运用与调拨制度?
第一条 总 则
(一)为高度发挥资金效能便于有计划的统一运用,与灵活调拨,特制订本制度。?
(二)根据短期信用集中有效管理的需要,与可能的条件,资金运用采总行、区行、分行三级集中管理制,与调拨制,汇兑差额仍采总行、分行两级清算制,与两级调拨制。
(三)全行之固定资金(包括各级行,原有资金及纯益),统一由总行掌握,除农贷折实,逐级下拨作固定资金外,其余概不下拨,全行之存汇等活动资金,亦由总行根据需要及各区行资金运用计划,统一调济之。
(四)各分区及总行之资金运用,须按规定时间,分别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财务计划。
(五)凡有发行库行处之业务库存,每日电告总行,并须在上级行批准之资金计划范围内,方能动用:总行在不超过汇总之业务库存总数内,可先向发行总库支拨,并保证随时以业务库存补偿。
(六)为便于各公营企业之异地调拨,畅通汇兑,汇差应尽量通过发行库及时调拨清偿,并由总行根据发行库设置情况,分别规定甲等通汇点,无限额通汇,乙等通汇点,订定较大通汇限额。
(七)为明确事权,便于掌握资金调拨,汇差调拨,及代总行收付款项,明确分开,应在会计制度上,分别科目处理之。
第二条 财务计划编制及核定程序
(一)财务计划,应照会计制度之规定编制。?
(二)年度计划于年度前一个月,分行送区行,于廿天前由区行汇编总表送总行,总行于十天前批回区行,区行五天前批回分行。
季度计划,分行于季度前廿天送区行,区行十五天前汇编总表送总行,总行于十天前批回区行,区行于五天前批回分行。
月度计划,分行于每月十五日前送达区行,区行根据总行已批准之季度计划范围,于廿八日前批回分行,并呈总行备案,如超出总行范围,增减须经总行同意。
(三)财务计划确定后,各级行必须按计划执行,不经批准,不得变动,如因情况变化,须变更计划时,必须经上级行批准。区行在总行批准范围内,对分行间可以调整,分行在区行已批准计划内,对各支行亦可调整。
第三条 汇兑清算与资金调拨
(一)汇差清算仍采总分两级清算调拨,分行间(包括辖行),及省内有发行库行间之汇差,均由总行清算,并通过发行库调拨,凡归总行清算行处汇出汇入均须每日轧算,如出差当日即如数交发行库报总,入差可如数自发行库支付报总,无发行库行处出差应每旬末结清一次,送缴发库或委托上级行代缴,但在旬内数额积满两亿时,应随时送缴或委托上级行代缴,如系入差应照上述方法取回。
此项汇差应包括进口及出口押汇在内,并作如下之处理:?
甲、进口押汇——委托行办理进口押汇开出购买证时应与押汇人约定须于用款前两日通知代理行,代理行立即电告委托行在用款期前必须如数入库,代理行按用款日出库。
乙、出口押汇——代理行于款项收妥后,照交发行库,并立即以电报通知委托行出库,委托行在未接电报前不得出库。
(二)代总收付款项,如铁道金库、贸易金库等由总行对分行直接立户,通过发行库调拨。
(三)下拨资金及资金调拨及中央金库款(包括公债款)均通过区分支行按级调拨。?
(四)上缴存款任务内,区行指定分行缴当地发行库解总,总收区,区收分行账,各分行在任务外暂时不用余款,可随时缴发库转存总行,如用时总行保证支付,但调拨亦应通过其直属区行,如各分行为提取急需无款应付时,分行可请区行支持,如区行无力时,总行应尽量支持,但须在短期内保证归还总行。
第四条 为便于企业经营,以分行为损益核算单位,汇差不计息,下拨资金折实不计息,上缴存款任务以折实计息,上缴临时总行用款,以货币活存计息。
第五条 中交两行专业资金由总处拨给,专款专用,其存、放、汇并入当地人民银行计划,调拨亦由人民银行统筹办理。
第六条 凡设有发行库之行处,其调拨款项应于当日办妥。
第七条 为及时了解各行头寸情况,应建立头寸报告制度,制度另订之。
第八条 为执行本制度有关之会计手续,应遵照联行资金调拨会计手续之规定办理之。
第九条 为贯彻资金运用的计划性,集中性,防止非法透用发库款项,增加发行起见,凡有下列行为者,以非法动用发行论。
(一)总辖汇兑出差,而不如数将现金缴发行库者;?
(二)虚报总辖汇入,而冒领发库款项者;?
(三)不照上级行核准之计划动用资金者;?
(四)报告库存不实者。?
第十条 上级行得随时派人至各级库检查其执行情况,并直报总行。发行处对各该行处在本办法规定有关范围内,亦有监督报告之权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