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改善和强化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北五省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再贴现。
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
二、再贴现对象。
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再贴现,仅限于城乡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贴现银行)。
三、基本条件。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贴现所提交的票据只能是已经贴现或转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汇票的签发、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
五、期限。
再贴现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审批。
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审批权限,建立再贴现逐级审批制度。即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再贴现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须报经主管行长审批。
七、转授权窗口。
分行根据各地票据基础、业务发展状况批准设立再贴现转授权窗口。
八、限额管理。
经分行批准设立的再贴现转授权窗口,在分行下达的再贴现限额内受理、审查、审批辖内金融机构的再贴现业务,限额不足的,须填制《转授权窗口再贴现限额申请表》向分行提出申请,由分行审核后决定是否追加限额。其他非转授权窗口可受理、审查辖内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填制《非转授权窗口办理再贴现申报表》报分行,经分行批准、下达再贴现额度通知书后,方能办理再贴现业务。
九、操作程序。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申请再贴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贴现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须提交以下凭证资料:
1.经贴现或转贴现的合规商业汇票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2.加盖转讫章的转贴现或贴现会计凭证复印件;
3.汇票查询书复印件;
4.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
5.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须提交其他足以证明具有真实商品、劳务交易关系的书面资料;
6.再贴现申请书;
7.再贴现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票据及凭证的审查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
1.信贷资金投向审查。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2.票据合规性审查。票据的格式应为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格式,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真实,事项记载清晰、规范,汇票大小写金额相符,签章符合规定,有购销合同号、承兑协议号等;
3.票据真实性的审查。包括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合法,要素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是否有查询书;增值税发票是否真实、合规;没有增值税发票的,是否符合特定需要;
4.再贴现申请书、再贴现凭证是否与汇票一致;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加盖了贴现行公章或财务公章及主管行长签章或财务主管签章。
(三)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对审查同意办理再贴现的票据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由申请再贴现行填制再贴现凭证,按规定的再贴现利率计算利息及实付再贴现额;
2.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在再贴现申请书、再贴现凭证上签署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3.在再贴现申请书、再贴现凭证上加盖资金专用章,在汇票上加盖“已办理再贴现”,送交会计部门办理;
4.对已办理再贴现业务数据及资料录入《中央银行资金管理系统》;
5.妥善保管档案。再贴现申请行办理再贴现业务后,应向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留存相关资料附件(包括用A4纸复印的汇票正反面、贴现转贴现凭证、查询书、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依次按顺序装订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四)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再贴现:
1.未经贴现的商业汇票;
2.贴现利率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
3.越权承兑商业汇票的;
4.无效的商业汇票;
5.商业汇票已记明“不得转让”字样的;
6.其他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
(五)到期收回。
再贴现到期,人民银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人民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人民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再贴现申请行存款账户划收票款。
十、票据回购。
1.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对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持有的贴现和转贴现票据可办理回购。办理回购的,票据不作背书,且票据权利人仍为原贴现或转贴现银行。票据回购的业务审查按照现行的再贴现管理规定执行;
2.办理回购的申请行,应于票据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内留足资金,申请行账户资金不足的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票据到期后,人民银行于到期日直接从申请行账户划收票款,并将票据交还申请行。对付款人在当地的,应在票据到期日前七日内,将汇票原件交还申请行;对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十日内,将汇票原件交还申请行,以便其向付款人办理收款;
3.票据回购的业务按照本《操作规程》再贴现操作办法执行。
十一、再贴现的会计核算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十二、本操作规程由权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解释。
十三、本操作规程自文到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