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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吉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2002年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请示》(吉劳社养字(2001)5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表:吉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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