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2002年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请示》(吉劳社养字(2001)5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表:吉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