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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bor实施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报价银行团构成
第三章 报价行职责
第四章 指定发布人及其职责
第五章 工作小组的运行机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形成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是根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该利率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并发布,命名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依据本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工作小组、报价银行团及指定发布人。

 

第二章 报价银行团构成
  第五条 报价银行团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组成,成员数量由工作小组确定和调整。

  第六条 报价行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资格或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
  (二)货币市场交易活跃主体,即交易量较大、交易连续性较好、价差较小的银行。交易量指报价行在货币市场所有交易的总量,包括公开市场交易、同业拆借交易、债券回购交易、现券交易、货币市场衍生品交易等;
  (三)信用等级一流、享有较高声誉;
  (四)已建立内部收益率曲线和内部转移定价机制;
  (五)通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等工作小组指定的媒体每年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年度报告;
  (六)有利于开展报价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商业银行每年12月1日前向工作小组提交与报价银行团成员条件有关的相关材料,工作小组视其交易商(做市商)资格、市场活跃程度、信用等级、定价能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情况,确定次年报价银行团成员名单。

 

第三章 报价行职责
  第八条 提供拆入、拆出的双边报价。该报价是基于市场情况的报价,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报价行当日货币市场交易利率都以其报价利率为基准,报价行应独立报价,当日不得相互参照报价。

  第九条 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每日)上午11:00前通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提供的报价界面完成报价。11:20前报价行可以对自己的报价进行修改。报价行每日应按时报价,保证质量。

  第十条 每日对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共8个公布品种和3周、2个月、4个月、5个月、7个月、8个月、10个月、11个月共8个参考品种进行报价。利率品种代码按期限长短排列为O/N、1W、2W、3W、1M、2M、3M、4M、5M、6M、7M、8M、9M、10M、11M、1Y(O/N代表隔夜,W代表周,M代表月,Y代表年)。

  第十一条 以年利率(%,一年按360天计算)对各期限品种报价,保留4位小数。

  第十二条 建立应急机制,确保每日按时报出各期限品种的利率。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本准则,接受工作小组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 指定发布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为Shibor的指定发布人。

  第十五条 指定发布人负责提供报价界面,对接收到的每一期限品种的拆出利率数据,剔除最高、最低各2家报价后,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Shibor,于每日上午11:30对外公布,同时公布各报价行的拆入、拆出报价。

  第十六条 指定发布人在上午11:30前鉴别报价行报价的可能差错,及时进行提示。如有报价行未报价,指定发布人根据已报的数据确定Shibor,同时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指定发布人负责维护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该网站主要介绍我国的基准利率、实施准则、报价管理,每日发布各期限品种的Shibor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指定发布人建立Shibor的备份、应急机制,确保每日Shibor的正常运行和历史资料储存。

  第十九条 指定发布人严格按本准则履行指定发布人职责,接受工作小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工作小组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按照本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组织报价行按本准则要求开展报价,对指定发布人发布Shibor信息等行为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月(季)评估报价行有关的报价行为,通报月(季)度Shibor运行情况、报价质量评比结果、违反本准则的情况,对报价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

  第二十三条 每年对Shibor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对报价行报价质量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Shibor的重大事项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指定发布人对报价行报价质量根据工作小组授权进行现场监督和考核。如果报价行出现违反本准则行为,应及时发出警告,要求其改正,并通报工作小组。指定发布人应及时记录、披露报价行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和改正情况,按月向工作小组报告Shibor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报价行实行末位淘汰制。工作小组每年对所有报价银行团成员的报价记录进行统计、评估,根据其报价质量打分排队,提出淘汰更新方案,最迟于下一年的第10个工作日公布。报价行被淘汰后一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报价银行团。

  第二十七条 工作小组建立报价考评指标体系,每年对其进行评估修改,于下一年第10个工作日前公布。

  第二十八条 工作小组负责监督管理指定发布人,每年对指定发布人履行职责的各项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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