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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建筑物机车停车空间设置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工建字第093074523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发布实施

  一、台北县政府为规范建筑物机车停车空间,依建筑技术规则总则编第三条之二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机车停车位、车道之宽度应依下列规定:

  (一)停车位应为宽一公尺,长二公尺。其二分之一车位数,每辆停车位宽度及长度得各宽减二十五公分。

  (二)车道宽度应为一。五公尺以上。

  三、供一○○辆以上机车停车位使用之坡道,应为机车专用。

  四、机车专用车道及汽机车并用车道坡度不得超过一比八,其表面应用粗面或其它不滑材料。机车坡道内侧曲线半径应为三公尺以上。

  五、机车坡道高度每四公尺以内应设置平台,其深度应大于三公尺,坡道与平台连接处应平顺。

  六、机车停车空间之出入口,应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五十九条之一规定设置缓冲车道。

  七、原有合法建筑物增设机车停车空间,须以坡道连接道(通)路者,其坡度不得超过一比六,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树立警告标志。

  八、机车停车空间应设于地面层、地上二层、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但因建筑物情况特殊经台北县政府核定者,不在此限。

  九、设置于地面层之机车停车空间,不得设置于骑楼及绿化范围,且不得妨碍行人出入。室外机车停车空间距离建筑物开口、共同或集中出入口不得小于二公尺,并应以高度一。五公尺以上之防火墙区隔。但距离达六公尺以上者,得免区隔。

  十、室内机车停车空间应以具有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墙壁、防火门、固定式防火窗与该处防火构造之楼地板自成一个区划。楼地板应为连续完整面,与楼地板交接处之外墙面高度应大于一八○公分,且该外墙构造应具有与楼地板同等以上之防火时效。

  前项与楼地板交接处之外墙面高度,机车停车空间天花板高度达三公尺者,得减为一五○公分;天花板高度达四。五公尺者,得减为一二○公分;天花板高度达六公尺以上,得减为九○公分。

  室内机车停车空间区划墙应突出建筑物外墙面一○○公分以上。但与其交接处之外墙面长度达二○○公分以上,且该外墙构造具有与防火区划墙壁同等以上防火时效者,得免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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