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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请示》(桂劳社报(2002)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及《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离休老干部或建国前老工人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1至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或退休的,都从批准之日起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从第二年起,在每年1月份发给。
  按照上述规定,同意你厅意见,每年1月份为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发放生活补贴后,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对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进行调整,已调整的离退休金计入下一年度的计发基数。请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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