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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私有历史建筑物地价税及房屋税减征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二十七条之一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私有历史建筑物房屋税及其坐落基地地价税之减征,依本规则之规定。但其它法规有较有利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3条 本规则之私有历史建筑物,以经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依历史建筑登录及辅助办法登录者为限。

第4条 私有历史建筑物房屋税自完成登录之当月份起,其坐落基地之地价税自完成登录之当年(期)起,减征百分之三十。

前项私有历史建筑物于本规则发布施行前登录者,其房屋税、坐落基地地价税分别自本规则发布施行日之当月份起、当年(期)起减征。

第5条 私有历史建筑物经本府废止登录者,其房屋税自次月起,坐落基地之地价税自次年(期)起,不予减征。

第6条 私有历史建筑物经登录后,文化主管机关应将建筑物及其坐落基地面积列册通报稽征机关;废止登录时,亦同。

第7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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