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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秦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曾用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农民。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秦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郭某某、秦某某于2008年5月7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某给付郭某某工资款2236元,给付秦某某工资款2600元,共计4830元及利息。睢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睢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周某某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永罡,被上诉人郭某某、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曹爱民

审判员黄某志

审判员王玉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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