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朝云,系芷江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人宾独任审判,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庭前调解。书记员谢娜担任记录。
原告贺某某诉称:200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贺某某借现金人民币7000元,约定于2007年10月底还清,并立下了借据。2008年12月30日,被告再次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该款原告多次催收,但至今尚未偿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7000元及利息。
被告张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口头上陈述借款属实。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张某某欠原告贺某某欠款7000元,原告为收回该款项所支出的费用500元,共计7500元,由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10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人宾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