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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陆某某、乔某丙、乔某丁道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甲。

委托代理人邹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的诉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给被上诉人陆某某x.28元,该费用应于2010年7月10日之前支付完毕。由于在该交通事故当中,被上诉人乔某丁已先期支付给被上诉人陆某某x元的医疗费用,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仅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陆某某6027.28元,其余x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乔某丁。

二、一审诉讼费用150元,由被上诉人乔某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三、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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