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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展某某,男,1987生2月19日生,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蔺东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7年7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十月初六举行了结婚典礼。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展某轩,2009年9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我们婚前认识的时间短,缺少了解,婚姻是父母包办,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稍有劝言,就遭到被告的毒打,更严重的是被告还到我父母家大闹。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我个人财产归我所有。

被告展某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十月初六典礼结婚,2009年9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展某轩。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诉婚姻是父母包办,且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蔺东晓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蔡青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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