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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明治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他与被告登记结婚,但被告多次离家出走,致夫妻感情破裂,生有二个女儿,被告携幼女出走,至今未归,请求离婚,抚养大女儿。

被告何某未出庭应诉,但书面答辩同意离婚。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5年12月8举行了结婚仪式,后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随原告生活。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叫李Ny。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何某离家出走,2003年8月回家,又于2007年元月携二女儿李Ny出走,至今未归,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被告何某随意离家出走,不珍惜夫妻感情,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大女儿长期随原告生活,二女儿长期随被告生活,为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某由原告李某自行抚养,次女李Ny由被告何某自行抚养,十八岁后,随父随母由孩子自行选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明治

二0一0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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