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47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开尉公路X村北文力废品收购站装货后出大门时,致使在车厢上面站立赵XX从车上掉下,造成赵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XX家属赵XX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损失共计x元,已于当日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杨XX、张XX、赵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调解协议书及赔偿凭证,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0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开尉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孙军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