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1994年认识,1997年确立恋爱关系,系自由恋爱,于1998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某皓。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观念不一,家庭财产不透明等原因产生矛盾,又缺少交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夫妻间无原则性的矛盾,只是双方之间缺乏交流沟通,加上原告家人的干涉,产生夫妻矛盾。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8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某皓。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由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双方之间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缺乏沟通,导致夫妻双方分居,只要双方增进交流、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就原告目前主张的事实,尚难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薄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