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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8月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六月二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x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职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职某某不服,以一审法院对刘某某判刑轻,民事部分赔偿少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以其构不成故意伤害罪,民事赔偿部分应考虑被害人职某某的过错,减轻刘某某的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审判程序违法,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道跃

审判员李显娥

审判员胡书海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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