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虎,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曲梁服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曲梁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曲梁服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郑州曲梁服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新密市曲梁科技产业园,合同履行地也在新密市曲梁科技产业园内,故本案不应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未书面约定管辖法院,而被告住所地在新密市,合同履行地也在新密市,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郑州曲梁服装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春阳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