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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7-07-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160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原北京思源兴业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售楼员,住(略);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7年1月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被告人的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利用担任北京思源兴业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售楼员的职务之便,为购房者叶某某办理购房事务过程中,于2006年6月24日,诱使叶某某将所付购房款人民币60.6340万汇入自己账户名下,后被告人冯某携款潜逃。被告人冯某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北京思源兴业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证人叶某某、白某、赵某甲人的证言,职务证明,书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产,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冯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冯某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六千三百四十元,发还北京思源兴业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孙小娟

人民陪审员冯某森

人民陪审员牟荣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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